【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关于未成年人保护,这些法律知识你应该知道→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5-03-31  打印本页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让未成年人生活得更安全、更幸福,

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

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

2025年3月31日是我国第30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是由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于1996年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

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作出哪些保护?都有哪些要点呢?

借着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契机,我们一起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知识吧~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生存权: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发展权: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3)受保护权: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然而对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下面让我们通过以下图解要点

一起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更好地保护“少年的你”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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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周岁以下胎儿的特别保护

在我国大陆地区,还未出生的胎儿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已经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了,比如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权。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对从事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的保护,不同领域的法律从不同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则设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009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四项: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0-7周岁的法律保护

法律对0-1周岁、2周岁、6周岁的未成年人利益特别做了保护性规定。

0-1周岁时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2周岁内父母离婚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子女抚养问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不满6周岁不能单独在街道或者公路上行走;

年满6周岁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1084条第3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四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8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下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父母离婚、被收养,应当听取该未成年人的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1104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12周岁的自由与不自由

年满12周岁可以合法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12周岁也是一个危险年龄的开始,成为刑事责任年龄最底限,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三大类犯罪活动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一项: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14-16周岁的“可为”与“不可为”

14周岁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年龄起点;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越来越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21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6周岁的权利进一步扩大

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劳动者,成为有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严控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主播活动;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16周岁成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58条第二款: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6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其他特别规定

法律对未成年之前还有其他的保护性和禁止性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伤有人负责;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未成年学生不得把手机带入课堂;杜绝校园欺凌等;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也有些优待,有相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二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70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74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18周岁成年啦

年满18周岁就是

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此以后,自己就是自己的“监护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同样承担全面的法律义务,做什么事情都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民法典对性侵未成年人规定了特殊的时效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5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第20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上,法律始终如一地守护着他们。从胎儿时期到成年,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作为家长、老师和社会成员,我们都应该深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让我们携手努力,为孩子们的未来撑起一片法治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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